没有征地审批不合法,拿着几年前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同样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1-11-12作者:佚名 来源:
![960a304e251f95ca9916e6b91d9d243766095275 960a304e251f95ca9916e6b91d9d243766095275](http://img.tdzxw.org.cn/ueditor/image/202111/1636697761d97e4c.jpg)
征地拆迁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的征收工作,实践中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自古以来“有房才有家”的思想延续至今,房屋拆迁对于许多人来说是动其根本的大事。所以因为一些行政机关未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所以让许多被征收人吃了不下的苦头。其中未批先征的现象不在少数。
一、征收工作的主体:
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应当载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部门的名称、具体实施此次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名称等。
二、征收要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批准文件有时效
国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果政府拿着许多年前的征地文件来征地,您要知道这是不合法的。
四、征收决定要载明征收范围
在房屋征收决定中应载明房屋征收的地域范围。及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区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
被征收人如遇到不合法征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