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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协检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04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9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协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

  2016年8月18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协检管理 进一步规范协检工作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52号),对规范我区动物检疫协检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我区畜禽养殖量不断增大,对动物检疫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受到动物检疫机构改革等因素影响,我区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和官方兽医配备不足、配备不平衡的矛盾凸显,制定出台新的动物检疫协检管理办法势在必行。《办法》出台后,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因动物检疫机构改革导致的各地动物检疫职能弱化、官方兽医严重不足、动物检疫工作开展不顺畅等问题。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把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并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布目录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动物免疫接种、动物疫病检测、动物诊疗、消毒、免疫抗体检测、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品质检验、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等相关动物防疫服务工作。

  (四)《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继续扶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及相关机构、组织在乡村开展动物防疫、动物诊疗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和小型屠宰场点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和废弃兽药无害化处理以及兽医继续教育、咨询论证等多种兽医服务。

  (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农业发〔2018〕225号):组建动物防疫合作社、技术服务公司等专业化服务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关资格,面向社会提供动物诊疗、动物防疫、检疫技术性辅助工作、小型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兽医信息化服务等专业化兽医服务。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置十八条规定,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依据、适用区域、动物检疫协检和协检员的定义、动物检疫协检的实施主体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条件、动物屠宰检疫协检员的条件、指定协检员的程序规定、协检员的工作职责、指派协检员协助检疫时官方兽医应当履行的职责、协检员执行协检任务时的纪律规定、协检员协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工作流程、协检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奖惩机制、协检员违规的处理规定、实施日期等。

  相关文件: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tzgg/t15667632.shtml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jdhy/zcjd/t156703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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