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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1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4号)、《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文件附件5)等有关要求,2023年,本市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安排资金3178万元。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上海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重点聚焦支持本市乡村振兴示范区、绿色田园先行片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区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项目支持,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资金安排和使用方向

  (一)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聚焦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合作社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

  经各区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和初审,市农业农村委复审核定2023年中央财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奖补名单及金额,共涉及项目75个,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978万元。

  (二)试点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千员带万社”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在崇明、金山、青浦、浦东等区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备案管理、挂牌委托等方式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构建由“服务中心+辅导员”组成的基层指导服务体系,丰富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共性需求,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经区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定或者聘任,从事规范运营、财务会计、市场营销、信息服务、信贷保险等辅导服务工作,主要目标是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等实际情况,明确目标任务、支持对象及管理措施等内容。要结合项目实施,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

  (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要指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各类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小农户开展标准化生产,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让更多农户分享乡村产业发展政策红利。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区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对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请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附件:1.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分配表

  2.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任务清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vnycyh/20231020/27f2c42f6ab8474f9853961ffa4cd2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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